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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汇缴类别1——住房公积金汇缴指南

2017-05-25 18:12

一、**及汇缴

(一)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后还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尽快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二)新**单位填写《池州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表》、《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表格各3份(此表可在w w w.czsgjj.cn网站中**,填写及计算方法参见表格备注,缴交人数超过3人的,须附表格电子数据),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均可)、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职工工资表、社会**参保单位缴费月申报表、身 份证复印件,单位法人身 份证复印件各1份(上述材料除身 份证复印件外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报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参缴。

(三)公积金汇缴的工资基数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准,下限不得低于安徽省政府下达的池州市当年*低工资标准;公积金缴存比例按5%-12%执行,工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每年可调整一次,调整时间原则上是每年1月份和7月份,单位经办人报送《池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缴交人数超过3人的,须附表格电子数据),同时提供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财务章)进行基数或比例的调整申报。

(四)各参缴单位请在每月八日前缴存当月公积金,能使职工个人公积金及时入账,方便职工查询及使用,不影响职工申请按月划转公积金还贷款。

(五)由汇缴单位在各级会计核算中心网上汇缴或开具转账支票的,应在用途栏或进账单联附上准确详细的单位名称,连同《公积金专用缴款凭证》一并送达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盖章记账。

二、人员变更

(一)参缴单位有新增加、调入人员需建立公积金个人账户或因辞职、调出、退休等需封存个人公积金账户的,经办人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w w w.czsgjj.cn)网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按类填写变更人员的姓名、身 份证、工资基数、缴交额(此表一式三份,超过3人的,须附表格电子数据),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于变更当月缴交公积金之前报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汇缴窗口审核。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经办人,有变更情况请及时填报《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送达中心审核录入业务信息系统,以便及时入账,不影响参缴职工查询和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

三、查询及对账

(一)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可以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 w w.czsgjj.cn)、服务大厅自动查询机、柜台工作人员等多种方式查询本人账户的公积金相关信息。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的六月三十日,会对全市的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结息并打印对账单,请各参缴单位经办人于当年的七月十五日之后,到市中心服务大厅的汇缴窗口领取本单位的职工个人公积金对账单,并在核对余额后将对账单回执和经过年检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或财务章)交回汇缴窗口。

 

**电话:3220102